时光荏苒、岁月如织。我们已正式翻开2019年的日历,踏上新一年的征程。小编同时注意到,就在2018年底,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又有新变化。下面就让小编为您具体解读介绍。
2018年12月2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做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5部法律修改的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三)将第二十二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将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删去第七十条中的“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修改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中的“质量监督”。
(三)将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中的“质量监督”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四)将第一百一十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修改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并已于2018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
食品安全是我们消费安全、生活安全、生命安全的前提和基础,关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健康。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作为国务院食安办指定的茶叶行业食品安全工作唯一联络单位,始终密切关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食安办“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联络协作机制”相关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协调和管理职能,增强政府与行业间的沟通互信,保护行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规范有序、繁荣稳定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国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