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
《中国环境报》
刊发文章
《〈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科学规范古茶树资源保护管理利用》
聚焦我省立法保护古茶树工作进展
全文如下
10月8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发布公告,就《云南省古茶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云南省是名副其实的“古茶树王国”。据初步资源调查结果,云南省现有古茶树91万亩,约5400万株,是迄今所知全世界古茶园保存面积最大、古茶树和野生茶树群落保存数量最多的省份。
△晨光下的澜沧景迈山古茶林。李汉勇 摄
一段时间以来,古树(野生)茶价格一路走高,茶农只顾眼前利益,过度采摘、粗放管理等现象普遍存在,甚至还有少数茶农在古茶园里使用化肥农药,破坏古茶树生长环境。此外,不少野生茶树被非法移植,古茶树资源破坏严重。尽管云南省部分地区已出台自治条例对古茶树保护加以规范,但全省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古茶树资源保护法规体系。
如何处理好茶农经济收益和茶树所有权保护与古茶树(特别是种质资源)保护的关系,保护好“普洱茶”这块金字招牌,促进全省茶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绿色食品牌”打造,已成为当前古茶树保护面临的重要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调整和规范。
△南糯山古茶树群。胡妤雅 摄
《条例(草案)》共5章33条,明确本条例所保护的古茶树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树龄100年以上的野生茶树和栽培型茶树。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发展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管理、有序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茶树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资金用于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条例(草案)》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古茶树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古茶树种质资源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区域内有古茶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古茶树所有者、经营者保护古茶树生长环境,维护古茶树生长环境的生物多样性。对遭到破坏的古茶树生长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复。
《条例(草案)》规定,古茶树保护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移动、破坏古茶树保护标志或者挂牌;其他危害古茶树或者影响古茶树生长环境的行为。古茶树的传承发展,应当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规划,科学研究,可持续发展,推动古茶树及衍生产业的绿色发展。
《条例(草案)》强调,对违反本条例禁止性行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中国环境报 |记者:蒋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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